人生發生的事情 都是正確的

回顧周人蔘賭博電玩案,筆者在去年9月29日於YouTube視頻: 鈴星(一)兼論陰陽概念:

為清楚解釋我司法門「陽升陰降、陰升陽降」的陰陽變動概念,引述媒體曾連篇累牘報導過、轟動一時的「周人蔘賭博電玩案」,以涉案警察收賄事實說明:「天地之間有陰陽之概念」。筆者在視頻中陳述:「督察長拿好處了」!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實,適當的引用載述,基於「言論、講學自由之原則」,自應免責,況且和告訴人往日無怨、近日無仇,也沒有必要故意去誹謗告訴人。

根據刑法第311條第三款規定,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,善意發表言論,得以阻卻違法。此外,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進一步闡明:行為人有相當理由,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毁謗罪之刑責相繩;同時也揭示真實惡意原則、言論自由、合理評論原則之重要性。因此,筆者講學自由,當受憲法及刑法相關規範言論自由的保障。

事件發生經過的行運氣數解析

  1. 108年3月11日下午3時15分 (農曆二月初五丁未日),同年3月25日 (農曆二月十九辛酉日) 下午2點15分,筆者即被告親赴臺北地檢署偵查庭應訊。第一次應訊,筆者流日正座本命遷移宮, 流日僕役宮座本命兄弟宮,逢巨門又座本命兄弟宮,剛好正座流月巨門化忌、流日巨門雙化忌,因為告訴人請假未到,未能順利偵查。筆者當天真的是遷移宮巨門雙化忌,白跑一趟。第二次筆者逢流日座本命財帛宮,流日本命遷移宮文昌化忌,流時天干為乙,流分太陰化忌,雙方在偵查庭並無共識,檢察官建議移送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  2. 108年5月13日 (農曆四月初九日) 上午9點30分, 筆者出席中和區調解委員會,告訴人竟獅子大開口,要求慰撫金新台幣500萬元,連調解委員都看不下去!非常符合當天流時座本命僕役宮太陽化祿之效應。
  3. 108年7月19日 (農曆六月十八日) 晚上11點20分~後,吾人在家中收到不起訴處分書。筆者在農曆六月十八日,巧逢流月巨門化祿座本命兄弟宮,流日天干為戊,流時天干為壬,所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流分,剛好逢天梁化祿,果然遇難呈祥,逢凶化吉

吾人之省思

  1. 是否提出「誣告告訴」 依筆者另一法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,若真的要對告訴人提出「誣告告訴」, 絕對是輕而易舉,而且訴訟成本,絶對相對低廉,反而告訴人陳衍敏必須承受, 刑法第169條誣告之訴追而勤跑法院,甚至寢食難安,尤其誣告罪又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公訴罪。

    然而,筆者站在修行者的立場和角度而言,以印度聖雄莫罕達斯·卡拉姆昌德·甘地所言,「以眼還眼,則舉世皆盲。」An eye for an eye only ends up making the whole world blind. 況且,慈悲絶對沒有敵人,智慧不起煩惱。因此筆者認為除非告訴人,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再議, 或是依同法第258條之一不服處分交付審判,執意興訟,否則, 筆者認為:「人生發生的事情,都是正確的 (It is correct to say that all things that happened are how it should have been happening right from the start.)」將不會對告訴人提起誣告告訴。
  2. 法律本質其實就是「道」,道也是解決人與人紛爭的方法,也可以説是用來作為正義分配的標準。誠如「 道德經 」說述:「道沖,而用之或不盈,淵兮似萬物之宗。挫其銳,解其紛,和其光,同其塵。湛兮似或存,吾不知誰之子,象帝之光。」其意為: 道之為物,雖然虛虛渺渺,難以言說,難以掌握,但是當你心裡明白,並把握了道,你要運用起來,就會信手拈來,取之不盡,用之不竭。道,其實就是萬物的根器本質,萬物的發軔起源,能夠掌握了道, 你就會知道削平自己的銳氣,消弭外在的紛擾,平息內心的紛亂,隱匿自己讓他人刺眼的光芒,自然而然,就能隨順因應你周遭的境遇場景。道之為物,虛無飄渺,看不到,觸摸不到,聞不到、聽不到, 但是就在恍惚之中,道卻又存在的。 我不知道,道這個東西在何時形成,但我深信,它是在宇宙形成之前即已存在。

準此,筆者認為大家修道秉持「慈悲沒有敵人」。我們若能把貪、嗔、癡、慢、疑,翻轉成悲智行願力,將五毒變成五智,則每天都可以平安喜樂、心如如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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