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段論法與紫微斗數

三段論法的概念

從古至今,大家對紫微斗數總認為係山、醫、命、相、卜五術之一,甚至歸類為玄學,一般人難以窺其全貌,除非拜師學藝,但是囿於所拜之師個人修為、師承、學養諸主觀條件,再加上派別紛歧,對於斗數星宿四化五行又無統一解釋,所以常常淪為各說各話、各吹各調莫衷一是,尤其令初學者無所適從,故有易學難精之說。

筆者鑽研斗數發現一理透萬理通,尤其在解釋抽象艱澀之星宿四化時,若能以法學方法所用之法律解釋,確能幫助學習者更快進入斗數堂奧,提高個人之學習驅力(high drive level),消弭了孩童時期常有的學校恐懼症(school phobia)。

其實法律就是生活,斗數也是生活,它記錄了眾生分秒受天之磁場干擾,地之能量支配所做的一切作為與不作為,而後由此作為、不作為產生之生活事實,依社會般通念,評價成為普世公認之吉凶禍福。

當然法律解釋是一門藝術,斗數應用在日常生活並透過類似法律解釋之方法,將我人在大限、流年、流月、流日、流時、流分所發生之各類人事物,經由斗數之三段論法並經過類型化(type)之「等者,等之;不等者,不等之」,準用或類推適用等諸方法,方可對過去發生之事驗證、感知當下,推估未來並趨近於真實。

因為「人事萬變,法律有限」,同樣地,「有限之星宿如何規範無限之人事物踫撞呢?」詳言之,斗數如同法律,其根本精神是相通的,例如:法律在最底蘊的精神,包含有對人性尊嚴的維護,公平正義的追求,權利義務之相對性等,和參透斗數中期盼眾生「諸惡莫作,諸善奉行」,有陰就有陽、生死齊同、善惡等相對性,二者是等同的,其道理是殊途同歸的。

因此解釋斗數之人事物碰撞,援引法律事實,適用法律之三段論法即有其必要性,更何況經由實證引用,確有即刻而明顯的效用(actual and present)。

紫微斗數的三段論法

一般在法學上之三段論法,先搞清楚什麼是大前提,易言之,法律到底規定什麼?次則弄清楚小前提,亦即到底發生了什麼,最後方能認事用法作出判斷,發生的事實應適用那一條法律。

相同道理,紫微斗數的大前提即為命盤之各宮星宿,及大限、流年、流月、流日、流時座落何宮。

斗數之小前提乃大限、流年(含小限)、流月、流日四化之飛入引動或碰撞那些星宿,因為不管上開那種四化進大限、流年、流月、流日時,該宮一定有事,結論:最後經由經驗法則,天地人諸概念判斷吉凶禍福。進一步舉例剖之:

案例:甲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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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曆民國四十年十月三日辰時出生

行逢大限財帛宮宮干化忌入流年之官祿宮、本命之僕役宮、大限之遷移宮,該宮又座陀羅、陰煞或亡神,流年或大限忌又入流年命遷、財福線上。

甲男此流年聽信朋友投資某項標的,結果破大財,其實友人早已設局請君入甕,甲男誤交匪類,流年行運煞曜臨垣、晦氣繞門,自然「人講講不聽,鬼講牽著走」,焉有不破財傷心之理。上開案例:

  • 大前提:
    • 甲男本命盤財帛宮宮干化忌入兄僕線,流年命宮座落本命盤、大限之宮位,及其三方四正所座星宿。
  • 小前提
    1. 大限忌,飛入流年命宮。
    2. 流年忌飛入流年財福線,忌入一定有不好的事。

    最後結論是大前提,小前提相互包攝、涵攝適用經驗法則,天地人概念後評價判斷為誤信友人胡亂投資,終致一敗塗地,耗財傷身,發財夢滅。

    案例:乙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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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農曆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丑時出生

    流年命宮三方四正府相朝垣,行運本命夫妻宮、大限父母宮,大限太陰化祿入流年父母宮,流年化祿入本命財福線、大限兄僕線、小限天梁化祿,又入大限遷移宮、本命田宅宮、流年僕役宮。

    乙男此流年向長輩學習斗數,亦師亦友,此師建議投資某項標的,結果該年獲利數百萬。乙男因逢流年運強體健氣旺,良師益友,如沐春風,較易作正確之人事物判斷;易言之,乙男因體健運旺,他人良法美意,較能心領神會,故能得財。上開案例:

    • 大前提:
      • 乙男本命盤流年所座之宮位宮干化祿入命宮,乙男之流年命宮座大限父母宮,本命盤夫妻宮及其三方四正所座星宿。
    • 小前提:
      1. 大限財星化祿座流年長上宮(即父母宮)。
      2. 流年祿權科分別入流年三方四正,大限兄僕線及子田線,當然好事連連。

    最後結論是大前提、小前提相互包攝、涵攝適用並依經驗法則,天地人概念評價為領受良師益友之言,使之獲利滿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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